**导言**
倒卖法院查封资产行为损害了法院权威、司法公信力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阻碍司法执行的顺利进行。本文将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剖析倒卖法院查封资产罪的构成要件、处罚标准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以期为司法机关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提供借鉴。**构成要件**
刑法第276条规定了倒卖法院查封资产罪,其构成要件为: 客观要件:倒卖行为。倒卖是指非法转让或购买法院已经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财产。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任何自然人或单位均可构成该罪,包括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等。 主观要件:故意或过失。故意行为是指明知是法院查封的资产而进行转让或购买的;过失行为是指应当知道是法院查封的资产而疏忽大意的。**处罚标准**
倒卖法院查封资产罪的处罚标准为: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法院对甲公司的一处房产采取查封措施。乙公司明知该房产系法院查封资产,仍向甲公司购买该房产,并支付了部分购房款。法院发现后,依法对乙公司以倒卖法院查封资产罪提起公诉。案例二:
某法院对债务人丙公司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丙公司为了逃避债务,伙同其出纳丁某,将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转移至丙公司的另一账户内,并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法院发现后,依法对丙公司、丁某以倒卖法院查封资产罪提起公诉。**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
1. **倒卖行为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何种行为构成倒卖法院查封资产罪存在争议。一般认为,以下行为属于倒卖行为: 未经法院许可,擅自处分查封资产 以低于正常价格转让查封资产 购买他人未经法院许可转让的查封资产2.**故意或过失的认定:**
对于主观要件的认定,故意行为相对容易认定。难点在于过失行为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对于“应当知道”的认定标准存在分歧,有的法院认为只要具备了解查封资产相关信息的能力,即使主观上未意识到查封事实,也应当认定为过失;也有法院认为,只有达到粗心大意的程度,才构成“应当知道”。3. **是否构成严重后果:**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也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方面考虑:财产损失的金额和性质、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影响程度、对司法执行的影响程度等。**总结**
倒卖法院查封资产行为危害严重,打击该类犯罪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把握构成要件,正确认定行为属性和主观要件,妥善处理争议焦点,依法打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