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执行异议是债务人或利害关系人针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旨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或执行程序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采取的禁止或限制被执行人处分涉案财产的行为。异议人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是执行异议实务中常见的问题。**执行异议期间是否允许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执行异议人提出异议后,需承担异议期间费用的风险。该条规定:“申请执行的人提出执行异议后,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的,申请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负担。”由此可见,在执行异议期间,执行程序仍处于进行中,债务人并未丧失对标的物的控制权,因此一般不发生财产强制执行的情形。相应地,财产保全的要件也不符合,即被执行人既不存在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行为,也不存在被执行人丧失对财产的控制权。故此,在执行异议期间,不应当允许财产保全。
**执行异议裁判后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对于执行异议裁判后是否存在申请财产保全的可能性,需区分以下情形:**1. 异议人胜诉**
如果异议人提出异议,法院经过审理后裁定异议成立,则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不再享有对标的物的处分权。此时,异议人无需再单独申请财产保全,因执行程序已终止。
**2. 异议人败诉**
如果异议人提出异议,法院经过审理后裁定驳回异议,则执行程序继续进行。此时,债务人仍然享有对标的物的处分权,为防止债务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异议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2条规定:“执行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后,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或审理后超过救济期限,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保全。”
因此,在执行异议败诉的情形下,异议人可以在执行异议裁定作出后超过救济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保全。
**财产保全的范围**
异议人依法申请执行异议财产保全的,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的划拨房屋、土地使用权、交通工具、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等全部财产。
**财产保全的程序**
异议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审查后,经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保全,并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个或者几个:
冻结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或者可以执行的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禁止被执行人处分其他特定种类或者特定范围内的财产; 责令被执行人提供担保; 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执行人。执行异议裁判文书生效后,财产保全中止或者解除。
**执行异议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关系**
执行异议程序与执行程序并行,相互独立。执行异议裁定后,执行异议程序结束,执行程序继续进行。执行异议裁判对执行程序的效力如下:
异议成立的,执行程序终结; 异议驳回的,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执行异议裁定对执行程序的效力,依法于执行异议裁判文书生效后发生效力。**结语**
执行异议期间,一般不予财产保全,但执行异议裁判后,异议人败诉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异议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和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财产保全。执行异议程序与执行程序并行,相互独立,但执行异议裁判对执行程序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