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生效判决并非案件的终点。当事人如认为生效判决存在错误,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的方式寻求救济。再审程序的启动并不意味着生效判决的效力自动中止,但为了避免生效判决的执行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法律赋予了法院在再审程序中采取保全措施的权力。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再审申请阶段的保全制度进行探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但是,裁定申请再审的法院,可以裁定停止执行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该条文是再审申请阶段采取保全措施的直接法律依据。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至第四百零四条,对再审申请阶段申请保全的主体、条件、管辖等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再审申请阶段可以采取的保全措施主要包括两种:停止执行和采取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
停止执行是指裁定申请再审的法院,在裁定再审之前或同时,裁定停止执行原生效判决、裁定。停止执行的对象是已经开始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判决、裁定。如果原判决、裁定已经执行完毕,则不属于停止执行的范围。
除了停止执行以外,法院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例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保证将来再审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并非所有的再审案件都可以申请保全。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才有权申请再审。因此,只有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人才有权申请保全。
这是申请保全的核心要件。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例如,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或者申请人的身体状况危急等。
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保全制度,法律规定,申请人在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担保,法院可以驳回其保全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再审申请阶段的保全,由裁定申请再审的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如果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如果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则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以此类推。
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原判决、裁定,或者停止相关行为。如果被申请人拒不执行保全裁定,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需要注意的是,保全裁定不等于终审判决,不影响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的最终 판단 .
再审申请阶段的保全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准确把握保全的条件和适用条件,既要防止因错误保全而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要防止因不予保全而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