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是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旨在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防止其处分财产逃避执行。法院查封标的物的方式和规定具体如下:
1.不动产查封: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查封方法为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送达查封通知书,并由登记机关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作出查封登记。
2.动产查封: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的汽车、家具、电器、存款、股票等动产。查封方法为向被执行人送达查封通知书并扣押被查封动产,或者向动产存放人送达查封通知书。法院还可以将动产交予与案件无关的保管人保管。
1.查封的范围: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属于其本人所有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债权、股权等。但是,对于一些法律规定的免于执行的财产除外,例如被执行人的居住房屋、生活必需品等。
2.查封的效力:查封后,被查封的财产处于法律控制状态。被执行人不得处分、转移或变更被查封财产的权属,拒绝处分的,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强制措施(如强制执行)执行查封措施。
3.查封的解除:法院查封标的物后,在以下情况下应当解除查封:
被执行人已经完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 法院裁定准予被执行人变卖财产。 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法院查封标的物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法院在作出判决后,根据原告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 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查封通知书,明确查封的标的物和原因。 法院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或者动产存放人送达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或者扣押动产。 法院根据需要,可以将被查封动产交由与案件无关的保管人保管。 法院对查封的情况制作笔录,记载查封的标的物、时间、地点等信息。法院查封标的物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查封的财产应当属于被执行人所有,不得查封第三人的财产。 查封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查封范围。 查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查封期间,法院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被查封财产,防止被损毁或者转移。 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查封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正常生活的干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未履行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等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对未经人民法院许可的转让、抵押、拍卖、出租、变卖已查封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视为对抗执行,采取强制措施。”
《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防止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排除妨害的继续或者扩大。妨害排除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