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挥霍其财产,造成将来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而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又称为诉讼保全。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也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一)按申请主体可分为:
1.当事人申请的诉讼财产保全
2.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的诉讼财产保全
(二)按诉讼阶段可分为:
1.诉前财产保全
2.诉中财产保全
(三)按财产保全的方式可分为:
1.查封
2.扣押
3.冻结
4.其他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申请财产保全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当投保人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因其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金额内,代为赔偿,并提供法律及其他保险服务的财产保险。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意义
此险种的出现有利于:
1.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适用,一方面保障了申请人的胜诉权益,另一方面,通过保险公司的介入,将被申请人因错误保全行为遭受的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有效地保护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节约司法资源。一方面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减轻法官审查担保是否充足的压力,提高诉讼财产保全效率,促进纠纷及时、公正、有效解决。
3.促进保险行业发展。该险种的出现,有利于完善我国财产保全制度,填补了保险市场空白,促进了保险业的发展。
(二)我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
目前,我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法律依据不完善、保险公司参与积极性不高、公众认知度不高、保险产品单一等问题。为推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简化理赔手续,为该险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流程
1.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提供担保。
2.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3.保险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核保,核保通过后,与申请人签订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
4.申请人将保险单提交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5.财产保全期间,因申请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被申请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6.保险公司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一)诉讼财产保全保费的性质
诉讼财产保全保费是指投保人为获得保险人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服务而缴纳的费用。诉讼财产保全保费是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投保人为获得保险保障而需要向保险人支付的代价。诉讼财产保全保费作为保险费的一种,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经济性:是指诉讼财产保全保费是在特定的经济关系中产生的,是经济利益的表现形式。
2.有偿性:是指投保人只有交付了诉讼财产保全保费,才享有保险人提供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服务。
3.射幸性: 是指诉讼财产保全保费支付存在着不确定性,投保人支付的诉讼财产保全保费与其将来获得的保险金并不等额。
4.附属性:是指诉讼财产保全保费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都会影响到诉讼财产保全保费的交付。
(二)诉讼财产保全保费的确定标准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诉讼财产保全保费的确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一般由保险公司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综合确定:
1.案件类型:不同的案件类型,其诉讼风险大小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保费也有所差异。例如,涉及金额较大的合同纠纷案件,其诉讼财产保全保费一般高于其他类型的案件。
2.保全标的: 保全标的是指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财产,保全标的的价值越高,诉讼财产保全保费也就越高。
3.案件风险程度: 案件风险程度是指案件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案件风险程度越高,诉讼财产保全保费也就越高。
4.保全期限:保全期限是指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期限,保全期限越长,诉讼财产保全保费也就越高。
5.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及合理利润: 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服务过程中,需要付出一定的经营成本,同时还需要获得一定的合理利润,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诉讼财产保全保费的确定。
(三)诉讼财产保全保费的缴纳
1.缴纳主体: 诉讼财产保全保费的缴纳主体是投保人,即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当事人。
2.缴纳时间: 诉讼财产保全保费的缴纳时间一般是在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时缴纳。
3.缴纳方式: 诉讼财产保全保费的缴纳方式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网上支付等方式进行缴纳。
(四)诉讼财产保全保费的退还
诉讼财产保全保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退还:
1.人民法院裁定不予采取保全措施的,保险公司应当退还已收取的保费。
2.保全目的已经实现或者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全期限,按照一定比例退还保费。
3.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可以退还保费的情形。
诉讼财产保全保费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确定和规范缴纳诉讼财产保全保费,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