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 房永胜 **
债务人:** 丁寿升 **
债务金额:** 1000 万元 **
债务形成原因:** 借款合同纠纷 房永胜和丁寿升曾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丁寿升向房永胜借款 1000 万元,并约定还款期限。然而,丁寿升逾期未还款,房永胜多次催收无果。 ### 保全申请 由于丁寿升拖欠债务且有转移财产的风险,房永胜向法院申请对丁寿升的财产进行保全。房永胜提供了以下证据: * 丁寿升借款合同及其逾期还款证明; * 丁寿升名下有大量房产和车辆; * 丁寿升近期有将部分房产过户给亲属的迹象。 ### 法院审查 法院经审查房永胜提供的证据后,认为: * 丁寿升确有拖欠房永胜债务的行为; * 丁寿升有转移财产的风险; * 保全丁寿升部分财产符合法律规定。 ### 财产保全范围 法院决定对丁寿升以下财产进行保全: * 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兴路的一套房产; * 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的的一辆汽车; * 丁寿升名下两个银行账户内的存款。 ### 保全措施 法院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 查封丁寿升名下的房产; * 扣押丁寿升名下的汽车; * 冻结丁寿升名下的两个银行账户。 ### 保全效果 财产保全措施生效后,丁寿升不得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或转移。如果丁寿升违反保全措施,法院有权依法强制执行。 ### 法律依据 法院对丁寿升财产进行保全的法律依据包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财产保全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不提供担保。但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又拒绝提供相对应价额替代担保的,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 争议和异议 在财产保全过程中,丁寿升提出异议,认为法院保全的财产范围过大,影响了他的正常生活和经营。然而,法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的财产范围合理合法,驳回丁寿升的异议。 ### 后续进展 财产保全措施生效后,房永胜与丁寿升的债务纠纷仍在进行调解或诉讼程序中。财产保全措施将继续有效,直到案件结束后法院解除保全或另有决定。 ### 结语 法院对丁寿升财产进行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房永胜的债权,防止丁寿升逃避债务。保全措施的采取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也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