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案件执行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生效日期]
**第一条** 为规范财产保全案件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以下称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将财产挥霍一空,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载明申请事项、理由、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所在地等内容;
(二)能够证明其申请有理由的证据;
(三)提供担保,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人民法院对于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五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
(二)责令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被执行人不提供的,可以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其财产的措施;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六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的,应当通知银行停止支付。被执行人是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但冻结的数额应当留有被执行人维持生产经营必需的资金。
**第七条** 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其价值应当与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的数额相当。财产保全的范围,以实现保全目的为限,一般不超过请求的数额或价额。
**第八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制作笔录,由执行人员、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人、被执行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执行人或者其代理人不签字、盖章,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的效力,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九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执行人,并告知被执行人有权提出异议以及提出异议的期限和途径。
**第十条** 被执行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提出异议不影响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接受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生效日期]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