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中申请保全
在漫长的司法程序中,再审作为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其程序性价值日益凸显。然而,再审程序的启动并不必然导致原生效裁判的执行中止。当生效裁判涉及财产权益的处置,且其持续执行可能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失时,当事人迫切需要一种能够及时阻止损害发生的救济途径。在此背景下,再审中的保全制度应运而生,成为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可或缺的屏障。
一、再审保全制度概述
再审保全,是指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期间,为防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法对申请人的特定财产或行为采取限制性措施的制度。其目的在于为最终的实体判决创造良好的执行条件,体现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再审保全制度:“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当事人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裁定中止执行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该条文确立了“一般不停止执行原则”和“例外情况保全制度”,体现了立法者对于效率与公正之间平衡的考量。
二、再审保全的适用条件
再审保全制度作为一种例外性、临时性的程序措施,其适用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需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再审申请
并非所有再审案件均能适用保全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再审申请,法院才有可能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
(二)需有保全的必要性
再审保全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防止生效裁判的持续执行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申请人需要证明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对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例如:生效裁判涉及金钱给付,申请人无力偿还,一旦执行将导致其丧失基本生活保障等。
(三)申请人需提供担保
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保全制度,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担保的形式包括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
三、再审保全的类型及适用
再审保全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一)先予执行
是指由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裁定先行执行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实体请求。例如,在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再审案件中,申请人主张房屋归其所有,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将房屋交付申请人使用。
(二)中止执行
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开始执行的案件,裁定暂时停止执行的行为。例如,在涉及债务偿还的再审案件中,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暂停对被申请人财产的强制执行。
(三)其他措施
是指除先予执行、中止执行以外,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其他措施。例如,在涉及股权转让的再审案件中,法院可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股权,防止其恶意转移财产。
四、申请再审保全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保全,应当向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在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对于再审保全的申请不进行实体判断,仅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五、结语
再审保全制度作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机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相信再审保全制度将不断完善,为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