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是申请保全吗?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往往需要借助各种诉讼手段。其中,诉讼保全和排除妨碍作为两项重要的诉讼措施,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两者在适用条件、法律性质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相似之处,实践中也容易将两者混淆。本文将对排除妨碍是否属于申请保全进行分析,并对两者进行区分。
一、排除妨碍的概念和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认为对方当事人正在进行或者将要进行的行为,损害、妨害诉讼进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同时,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排除妨碍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或案外人实施了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法院依法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或排除,以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排除妨碍具有以下特征:
1. 行为的指向性:妨害行为是针对诉讼本身的,其目的是阻碍诉讼的正常进行,例如伪造证据、威胁证人等;
2. 主体的特定性:妨害行为的实施者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案外人;
3. 法院的主动性: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排除妨碍措施,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
4. 法律后果的严厉性:对于妨害诉讼的行为,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申请保全的概念和特征
申请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起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请求人民法院先于做出判决裁定,对有关财产或者争议事实采取强制措施的制度。
申请保全具有以下特征:
1. 申请的紧迫性: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 申请的预防性:目的是为了防止将来发生损害,保障生效判决的实现;
3. 主体的特定性:申请人必须是与争议的法律关系有利害关系的人;
4. 措施的临时性:保全措施只是一种临时性的救济措施,其效力在诉讼终结后自行解除。
三、排除妨碍与申请保全的区分
虽然排除妨碍和申请保全都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两者在适用条件、法律性质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 目的不同:申请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将来发生损害,保障生效判决的实现;而排除妨碍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或将要进行的妨害诉讼的行为,以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2. 针对的对象不同:申请保全针对的是当事人的财产或者证据等;而排除妨碍针对的是妨害诉讼的行为。
3. 启动的方式不同:申请保全需要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在审查符合条件后才能采取保全措施;而排除妨碍既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采取。
4. 法律后果不同:申请保全的法律后果是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证据等采取强制措施;而排除妨碍的法律后果是对妨害诉讼的行为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结语
综上所述,排除妨碍不属于申请保全。排除妨碍是针对妨害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以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而申请保全是针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证据采取的强制措施,以防止将来发生损害,保障生效判决的实现。两者在适用条件、法律性质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实践中,应当正确区分排除妨碍和申请保全,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诉讼手段,以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