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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条件和范围
发布时间:2024-08-01 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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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条件和范围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采取的限制当事人财产处分权利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

一、财产保全的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保全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主体必须是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利害关系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既可以是案件的原告,也可以是案件的被告,还可以是案外利害关系人。但无论是哪一种申请主体,都必须是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利害关系人,只有在证明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并且不采取财产保全将无法实现债权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只能是被保全财产的拥有者,并且必须是特定的主体,对于主体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三)必须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是对被申请人财产权的限制,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担保、银行保函、抵押、质押等。对于确无能力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酌情免除担保,但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确无能力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对于申请人是否符合免除担保的条件,享有自由裁量权。

(四)必须符合法定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诉前财产保全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 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负有给付金钱或者交付、清除动产、不动产以及一定数量的物品或者有价证券的义务,在执行期限到来之前,另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对方的财产或者与该诉讼请求有关的财产予以保全:(一)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汇出财产出境的;(二)有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如果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3. 其他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除了上述法定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七条还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案件,债权人申请对保证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其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的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的种类和数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保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种类。

1. 金钱、股票、基金份额、债券等财产;

2. 房屋、土地等不动产;

3. 船舶、机动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4. 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等动产;

5. 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

6.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其他财产。

(二)不得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种类。

1. 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2. 被申请人维持必要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和原材料及产品(不包括用于清偿债务的库存产品);

3. 依法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采取保全措施的其他财产。

(三)财产保全的金额。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需要以保全的财产。财产保全采取的措施,可以是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与申请保全的债权数额相适应,一般不超过诉讼请求数额。对于超过诉讼请求数额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财产保全的措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查封。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财产权利或其他价值,加贴封条或其他方式禁止其转移或处分的强制措施。查封的范围,应当以能够保全债权为限,对被申请人明显超过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不得查封。凡是属于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无论是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利或者权利证书,均可以查封。

(二)扣押。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的动产、有关财产权的证明文件或其他贵重物品强制收管的强制措施。凡是属于被申请人所有的动产、有关财产权的证明文件或其他贵重物品,均可以扣押。

(三)冻结。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通知银行或其他单位,禁止被申请人提取或转移其存款的一项强制措施。但冻结的数额,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限,冻结的期限,从冻结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四)其他措施。

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外,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其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如限制被申请人高消费、限制被申请人出境等。

四、结语

财产保全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对于及时、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申请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则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