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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8-01 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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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

简介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提起前,当事人为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藏匿财产,造成其胜诉判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对方当事人部分或者全部财产采取扣押、冻结或者其他方法进行保全的行为。分公司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在诉讼活动中,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分公司在必要时亦可单独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条件

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民事权利请求,并有证据证明该请求成立;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藏匿财产的行为或者有实施上述行为的可能,且申请保全的数额不得超过诉讼标的; 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被保全财产的范围; 申请人已提供相应的担保。

申请范围

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扣押、冻结或者其他方法对如下财产进行保全:

被申请保全财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管辖或者居住地的银行存款、汇票、债券、股票或者其他投资凭证; 被申请保全财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管辖或者居住地的房屋、汽车、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等动产; 被申请保全财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注册号、营业执照、固定资产投资凭证、税务登记证、银行账号、商标、专利等无形财产; 与被申请保全财产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程序

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担保书; 申请书; 证明申请人有明确的民事权利请求的证据; 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藏匿财产的行为或者有实施上述行为可能的证据; 被保全财产的范围、用途、所在地和价格等说明。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条件的,予以裁定保全;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并通知被保全财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人。被保全财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收到通知后,应当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妥善保管。

解除保全

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的解除情形包括: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 担保书被撤销的;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 诉讼经调解结案的。

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并通知被保全财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人。

法律责任

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基于事实,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如分公司恶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导致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人民法院在审查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条件,如发现申请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及时驳回申请。

注意事项

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积极提供担保: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一般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保证金、抵押物或者第三人保函。 准确提供财产信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分公司应当准确提供被保全财产的范围、用途、所在地和价格等信息。如提供的财产信息出现纰漏,可能会影响申请的成功。 注意保全时效: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超过时效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会予以保全。 注意保全范围:诉前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与诉讼标的相当,不得无故扩大保全范围,否则会被认为是滥用诉讼权。 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保持联系方式畅通,以便人民法院必要时联系。

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可以保障分公司在诉讼中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分公司在必要时应当积极利用诉前财产保全制度,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