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抵押人可否申请保全
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抵押权人可以申请保全并无争议,但对于抵押人能否申请保全却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实践。本文拟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 一、 抵押人申请保全的理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该条文是保全制度的法律依据,也应作为判断抵押人能否申请保全的出发点。
从该条文可以看出,申请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 存在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二) 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对象是对方的财产、行为或证据;(三) 须由对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其中,是否“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害”是判断能否申请保全的核心要件。
传统观点认为,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不享有直接的请求权,抵押人申请保全缺乏法律依据。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这种观点逐渐受到质疑。
在抵押关系中,抵押人并非完全没有利益,其对抵押物仍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只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其对抵押物的处分受限。如果抵押物被非法处分或损毁,将直接损害抵押人的利益。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民申字第1994号案件中,抵押人将抵押物出租,后因债务人原因需对抵押物进行拍卖,但承租人不配合腾退导致拍卖受阻。在此情况下,抵押人作为所有权人,其利益受到损害,有权申请保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二、 司法实践中抵押人申请保全的现状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抵押人能否申请保全的认识并不统一,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 **否定说**:该观点认为,抵押权设立后,抵押物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但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人只有在清偿全部债务后才能对剩余价值主张权利,因此,抵押人不能申请保全。
2. **肯定说**:该观点认为,抵押关系中,如果出现可能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或毁损的情形,将会损害抵押人的利益,抵押人有权申请保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折中说**:该观点认为,应根据具体案情判断抵押人能否申请保全。如果抵押物的价值足以清偿债务,则抵押人通常不能申请保全;如果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出现其他可能损害抵押人利益的情形,则抵押人可以申请保全。
从各地法院的裁判文书来看,三种观点均有体现,其中以“折中说”的观点居多。例如,在(2019)浙01民终217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在抵押权实现前,有权对损害其所有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 三、 对抵押人可否申请保全的分析
笔者认为,应当允许抵押人在特定情况下申请保全,理由如下:
1. **符合立法目的**。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债权的实现。保全制度作为实现该目的的重要手段,不应仅限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应考虑到抵押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2. **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允许抵押人在特定情况下申请保全,可以防止债务人或第三人恶意损害抵押物的价值,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3. **与物权法的规定相协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可以抵押。” 该条文表明抵押人不一定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其在抵押关系中仍具有一定的利益,有权申请保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四、 对司法实践的建议
为进一步明确抵押人申请保全的条件和适用范围,建议在司法实践中注意以下几点:
1. **准确把握“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害”的标准**。法院在审查抵押人申请保全时,应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可能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或毁损的情形,如债务人恶意转移、隐匿、毁损抵押物,或者第三人侵犯抵押物等。
2. **坚持合法性和必要性原则**。法院在裁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坚持合法性和必要性原则,避免过度保全,损害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 **加强对抵押人申请保全的引导**。法院应加强对抵押人申请保全的引导,使其了解申请保全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应提供的证据材料,以便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允许抵押人在特定情况下申请保全,符合立法目的,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与物权法的规定相协调。在司法实践中,应准确把握法条规定,结合具体案情,审慎适用保全措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