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追加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发现新的被执行人且需要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对于追加被执行人中的财产,需要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防止其转移和隐匿资产,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
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追加被执行人的财产保全对于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其主要作用在于:
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资产:追加被执行人往往具有较强的资产转移动机,一旦发现执行程序,可能会采取措施将资产转让或转移给他人,逃避债务履行。 保障判决的执行力:通过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及时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财产,确保后续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防止判决陷入无法执行的境地。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对于追加被执行人中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不动产:房屋、土地、商铺等。 动产:车辆、家具、电器等。 权利性财产:股权、债权等。财产保全的种类与方式
根据财产性质和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银行存款:向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发出冻结令,禁止被执行人提取或转出资金。 查封不动产: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作出禁止处分、转移的公告,并可能派人到现场贴封条或锁闭门窗。 扣押动产:直接将被执行人的动产转移至执行机关或指定的地点保管。 限制高消费:禁止被执行人进行高额消费,如购买奢侈品、出国旅游等。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财产保全的程序一般如下:
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说明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况、保全的理由和保全的具体内容。 证据材料:提供能够证明追加被执行人具有转移或隐匿资产风险的证据材料,例如银行流水、转让合同、聊天记录等。 审查核实: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确认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 作出裁定:法院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裁定,决定是否核准财产保全申请。 实施保全: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立即向有关部门或机构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解除
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解除追加被执行人中的财产保全:
执行程序终结或者追加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义务的。 追加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足以保证判决的执行的。 法院认为继续保全没有必要的。解除财产保全的程序与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基本相同,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法律责任
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虚假申请:恶意捏造事实或者故意夸大保全理由,申请人可能被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滥用保全:将保全措施作为逼迫被执行人就范的工具,不当使用保全措施,可能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结语
追加被执行人中的财产保全是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资产,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合法、正当使用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把关,防止财产保全措施被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