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经受理或者准备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民事诉讼前,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处分其财产,造成胜诉判决不能执行,根据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责令被申请人不得处分、转移该财产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多人提出财产保全,是指在同一诉讼中,有多个利害关系人对同一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财产保全。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例如,在债权转让纠纷中,受让人、转让人、债务人均可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在房屋买卖纠纷中,买卖双方均可申请对对方的财产进行保全。
多人提出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审查:
以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基础。 以申请人的主张具有初步证明为基础。 以申请人提供担保为基础。 以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限度为准。对于多人提出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各方的申请,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以及保全措施的范围和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对多个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准许,也可以对其中部分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准许,还可以对全部申请人的申请均不予准许。但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避免因迟延而造成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果人民法院决定对某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准许,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某申请人对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同时,多人提出财产保全的,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申请人应当相互配合,共同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的正当性。如果申请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指定共同申请人。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保全措施进行审查,如果保全措施不再必要,或者申请人的请求不成立,应当及时解除或者变更保全措施。 如果申请人滥用申请财产保全权利,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总之,多人提出财产保全,既要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又要避免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依法作出裁定,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