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是指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强制执行。财产保全是执行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变卖其财产,使其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那么,财产未保全可以执行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在执行开始前,就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需要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准予保全。裁定笔录应当于保全措施实施时送达被执行人。
执行前的财产保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车辆、船舶、飞机等交通工具。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房屋、其他不动产。
(四)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等生产工具和其他营业设施。
(五)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动产或者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在不损害被执行人基本生活需要的情况下进行。保全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必要时可以延长。
如果申请执行人在执行前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则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二)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等收入。
(三)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其他资金。
(四)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其他不动产。上述强制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被执行人财产受损或流失。因此,申请执行人应当充分考虑在执行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也可以先采取保全措施,再行执行:
(一)对依法必须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的;
(二)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三)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上述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无需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予。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 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财产的可能,或者有其他事实足以证明如果不进行财产保全将难以执行。
(二)明确需要保全的财产种类和范围,以及保全期限和方式。
(三)填写《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人民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时,将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才会准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