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抵押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法院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被告名下的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设定抵押,以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财产保全抵押与诉讼保全中的查封不同,既是一项财产保全措施,也是一种担保方式。那么,财产保全抵押什么时候可以解押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财产保全抵押的解除条件包括:
(一)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二)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经人民法院裁定后撤销保全措施的; (三)诉讼结束后,债务已经履行或者其他情形,不需要继续保全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继续保全的。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抵押后,可以随时撤回申请。人民法院收到撤回申请后,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抵押。但撤回申请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可以提供其他担保,例如保证、抵押或质押,以代替财产保全抵押。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可以撤销财产保全抵押。所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债权的数额相当,并且具有足够的信用度。
诉讼结束后,如果债务已经履行,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解除财产保全抵押。其他情形,如债务人和解、法院调解等,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全的,也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抵押。
人民法院在以下情形下,可以主动解除财产保全抵押:
(一)保全措施的设定明显不当,对被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例如,冻结了被申请人唯一用于维持生计的银行存款或查封了被申请人的住房等; (二)保全措施与申请人主张的债权明显不相当,例如,为5万的债权保全了价值50万的资产等; (三)申请人滥用保全措施,侵害被申请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以保全措施为要挟,逼迫被申请人作出不利于自己的处分等。; (四)人民法院认为其他情形不应继续保全的。财产保全抵押的解除程序分为两种:
申请解除:债权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抵押,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裁定。 依职权解除: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时,发现财产保全抵押有应当解除的情形,可以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抵押,并通知有关当事人。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抵押后,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收到解除裁定后10日内向登记部门办理撤销登记手续。
甲公司起诉乙公司不当得利,要求乙公司返还50万元。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乙公司名下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抵押。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准许甲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抵押。在诉讼过程中,乙公司与甲公司达成和解,乙公司同意返还40万元。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双方和解,并解除财产保全抵押。
财产保全抵押的解押条件包括:申请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诉讼结束后不需要继续保全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应继续保全。解除程序包括申请解除和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抵押的解除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