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为保障财产权益,当事人有权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变卖或损毁共同财产。车辆作为重要的家庭财产,常成为保全的对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保全车辆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变卖或损毁涉讼车辆的风险。 有证据证明车辆价值难以确定或者毁损程度难以估算。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会使判决难以执行。当事人申请保全车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书》,并附具证据。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保全标的物的名称、数量、价值等情况。 保全的请求和理由。 担保的方式和金额。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如符合条件的,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决定是否准予保全。对于紧急情况下提出的保全申请,可以先作出裁定,再进行审查。
法院准予保全的,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冻结车辆:禁止被申请人将车辆转移、变卖或抵押。 查封车辆:将车辆扣押到指定地点,由法院统一管理。具体采取哪种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车辆被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在保全期间,申请人有保管车辆的义务,不得自行解封或处分车辆。被申请人对车辆有使用权,但不得转移、变卖或损毁车辆。
保全措施可以因下列情形解除: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有证据证明保全存在错误或保全条件已经不存在。保全措施解除后,车辆返还给被申请人。申请人因保全措施遭受损失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遭受损失的,有权向申请人请求赔偿。
小张与小李离婚诉讼中,小张发现小李将夫妻共有的车辆转移到了其父母名下。小张担心小李会将车辆变卖,遂向法院申请对车辆进行保全。法院在审查后,认为小张提供的证据证明了小李有转移车辆的风险,遂作出裁定,对涉讼车辆采取查封保全措施。
通过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如发现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变卖或损毁共同财产的风险,可以通过申请对涉讼财产进行保全的方式,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
车辆申请保全是离婚诉讼中常见的保全措施。当事人应当及时掌握相关法律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申请保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被申请人应当主动配合保全措施,保障涉讼财产的完整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