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不服,且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再审。在再审程序启动前,为了防止裁判文书的执行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当事人在申请再审前可以申请保全,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对申请人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害; 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不保全将使再审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需要强调的是,申请再审前保全属于一种特别措施,法院会严格审查当事人的申请,只有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才会予以批准。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申请不同的保全类型。常见的保全类型包括:
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冻结、禁止处分、禁止转移等; 行为保全:禁止实施一定的行为,如禁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人身保全:限制人身自由,如限制出境、拘留等。法院在确定保全措施时,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申请人的保全请求以及法律规定等因素,选择最适当的保全措施。
当事人申请再审前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 申请保全的请求、理由和证据; 保全申请人的复印件。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保全;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法院裁定保全的,保全措施在再审判决作出前有效。保全措施对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均有约束力。未经法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或者变动保全措施。
如果再审判决推翻或者变更原判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如果再审判决维持原判的,保全措施继续有效,直到裁判文书执行完毕为止。
当事人在申请再审前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时机:保全申请应当在申请再审之后提出; 证据材料: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保全的条件; 保全范围:保全措施应当限定在必要的范围之内,不得滥用保全措施; 承担责任:如果保全申请经法院审查不符合条件,或者再审判决维持原判,申请人可能需要承担因保全不当造成的损失; 保全期限: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为90天,如果申请人有合理理由需要延期,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申请再审前保全是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的重要救济措施。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保全的条件、程序和注意事项,并在必要时及时向法院申请保全,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