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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保全跟冻结有区别吗
发布时间:2024-07-30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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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保全和冻结的区别**

在司法诉讼中,法院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执行,会采取保全或冻结措施,以防止被告处分或隐匿财产,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但是,法院保全和冻结虽然都属于财产保全措施,但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法院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訟過程中,為確保案件事實、有利於證據的收集和訴訟的順利進行,防止當事人作出處理、處分財產等行為而採取的措施。相較於凍結,保全的範圍更廣,不僅包括對財產採取限制措施,還包括對證據、現場等採取保護措施。

凍結則專指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産采取的一種強制執行措施。其目的是為了確保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防止被執行人轉移、變賣或隱藏財産,以逃避執行。

**二、目的不同**

保全的目的是確保訴訟的順利進行,防止當事人作出處理或處分財產等不利於訴訟進行的行為。例如,民事訴訟中,為防止被告轉讓、變賣、隱藏財產,以逃避履行義務,法院可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避免原告的勝訴權落空。

而凍結的目的是確保判決的執行,防止被執行人轉移、變賣或隱藏財産,以逃避執行。例如,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經法院判決後,被執行人拒絕履行生效判決,此時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的財産採取凍結措施,確保判決得到執行。

**三、適用範圍不同**

保全與凍結適用於不同的訴訟階段。保全可以在訴訟開始前、進行中及判決後執行,只要有必要,法院均可採取保全措施。而凍結只能在判決生效後執行,是強制執行程序中的強制措施。

四、解除條件不同**

保全的解除條件與具體採取的保全措施有關,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当事人提供擔保的; 喪失保全必要性的; 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繼續保全的。

凍結的解除條件則比較明確,主要是:

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執行終結的; 人民法院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和有關利害關係人的意見,認為不應當繼續凍結的

**五、異議之訴**

保全和凍結也存在異議之訴的區別:

保全異議之訴:當事人認為保全措施不當的,可以自知道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之訴。 凍結異議之訴:被執行人發現被凍結的財產屬於第三人所有權,或者對被凍結的財產享有優先權,可以自知道被凍結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之訴。

六、實務中常見的保全措施:

財產凍結:禁止被執行人在一定期限內處分或變賣其財產。 查封:由法院強制扣押被執行人的財產,防止其轉移或隱匿。 扣押:由法院強制扣留被執行人的財產,防止其變賣或轉移。 禁止出境:限制被執行人出境,防止其逃避執行。

法院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選擇相應的保全措施。在取得保全措施後,原告若胜訴,原告可以申請法院將保全措施變為執行措施,以確保判決的執行。

綜上所述,法院保全和凍結雖然都屬於司法訴訟中採取的限制措施,但兩者在概念、目的、適用範圍、解除條件及異議之訴等方面存在區別。司法實務中應根據具體情況,準確區分和合理適用不同類型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