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开始前,当事人依法向法院申请,采取措施对可能被处分的财产予以控制,以保障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的制度。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有证据证明有遭受财产损失的危险 * 申请人有保全请求权 * 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程序包括:
* 向法院递交申请书 * 法院审查证据并出具裁定 * 当事人提供担保 * 法院实施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的种类包括:
* 查封、扣押、冻结 * 禁止处分 * 禁止转移 * 指定监督人诉前财产保全的期限由法院通过裁定来决定,并且应当在以下期限内提起诉讼:
* 自保全措施生效之日起10日内 * 特殊情况经法院延长,最长不超过30日诉前财产保全可以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
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包括:
* 申请人不具备保全请求权 * 申请人未能及时提起诉讼 * 保全措施的实施对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上诉的期限为:
* 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 当事人书面申请法院更正裁定并被拒绝后,自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上诉的法院为:裁定该裁定的上一级法院。
当事人在上诉时,应当写明上诉请求和理由,包括:
* 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 * 认为原裁定程序违法的 * 其他认为原裁定不当的上级法院收到上诉后,经过审查,可以作出以下裁定: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 撤销原裁定 * 发回原法院重新审理在诉前财产保全上诉时,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 注意上诉期限 * 写明上诉请求和理由 * 提供相关证据 * 聘请专业律师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