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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财产保全规定
发布时间:2024-07-29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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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财产保全规定

导言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程序中,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和防止将来执行困难或不能执行的情形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中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财产保全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进一步明确了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申请方式、实施程序以及解除措施。

一、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388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证据证明有发生损害的危险,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 (2) 被申请人有履行到期债务能力,但拒绝履行或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 (3) 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措施会造成损害

对于诉前财产保全,还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 诉讼标的具有给付金钱、物品的给付义务 (2) 诉答期限已届满,但被告未履行诉讼标的义务

二、财产保全的方式

《民法典》第390条规定了五种财产保全方式: (1) 查封或者扣押 (2) 冻结存款 (3) 划拨 (4) 禁止转让、抵押财产 (5) 采取其他措施 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具体保全需要,决定采取一种或几种保全措施。其中,查封、扣押和冻结存款是最常用的保全方式。

三、财产保全的程序

财产保全程序包括申请、审查、裁定、执行等环节。

1. 申请

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对于诉中财产保全,应当在证据提交期限内提出;对于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在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后十日内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或居所、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申请理由和依据,以及保全的具体措施。

2. 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应予以裁定准予保全;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予以裁定驳回。

3. 裁定

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保全的范围和标准 (2) 采取的保全措施 (3) 保全期限 (4)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4. 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保全后,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自行执行,或者委托相关单位执行。被申请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裁定履行义务。

四、财产保全的解除

对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可以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提出。下列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1) 申请人撤回申请 (2)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3) 裁定不当的 (4) 保全期限届满 (5) 案件终结 (6) 法律规定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后,应当制作解除裁定,并通知当事人和保全单位、部门。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的,可以请求申请人赔偿损失。

五、担保责任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保证金、抵押物、质押物或者其他财产。如果事实证明申请人没有合理根据申请财产保全,或者申请保全的财产明显超过保全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六、诉前财产保全的特别规定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符合本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但情况紧急的,利害关系人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人民法院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审查后作出裁定,裁定准予的,应当执行;不准予的,应当驳回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申请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结束语

《民法典》对财产保全规定的修改和完善,更加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防止和解决执行困难或不能执行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审慎行使财产保全权,切实保障当事人双方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