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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帐户
发布时间:2024-07-29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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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帐户

**适用范围**

本申请书适用于在诉讼前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当事人。

**申请主体**

申请人应当是拥有合法权益并面临被侵害危险的当事人。

**申请标的**

申请标的应当是能够为金钱等价确定的特定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存款、债权等,但不得是涉案财产。

**申请条件**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拥有合法权益;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隐匿、转移、毁损等妨害执行行为的危险; 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与请求的标的金额相当或者适当。

**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起诉状副本; 证明申请人拥有合法权益的证据; li>证明被申请人有妨害执行行为危险的证据; 申请财产保全数额的计算依据; 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申请方式**

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并预交财产保全费用。

**受理与审查**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保全措施**

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主要形式包括:

冻结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动产和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转移特定财产; 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

财产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应当开庭审理。审理期间,保全措施仍然有效。

**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

申请人撤回申请; 法院裁定不准予财产保全;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被法院认可; 保全期限届满;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责任与后果**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对申请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法院可以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后可以撤销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注意事项**

当事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提供证据充分、完整,以便法院及时、准确地作出裁定; 合理确定财产保全的数额,防止因保全过多造成被申请人的不必要损失; 妥善保存申请书和其他相关材料,以便法院核实和审查; 关注财产保全的期限和解除条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如实陈述申请事由和证据情况,避免因虚假陈述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账户的基本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请随时咨询专业律师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