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尊敬的[法院名称]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住址:[申请人地址],联系电话:[申请人电话]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住址:[被申请人地址],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电话]
案由:申请解除房产保全担保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原存在[案由]纠纷,案号为[案件编号]。诉讼期间,申请人为[保全目的],于[时间]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房产地址]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方式和金额/财产]作为担保。
现[陈述解除保全担保的事实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认为,现具备了解除保全担保的条件,特此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保全担保,并要求退还已提供的担保[金额/财产]。
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九十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保全或者当事人申请继续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二百零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一)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再申请人民法院 立案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本案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或者调解,执行完毕的;
(三)申请人请求解除的;
(四)担保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申请人拒不提供担保,导致财产保全不能继续进行的;
(五)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贵院:
1. 裁定解除对[房产地址]的房产的保全担保;
2. 裁定退还申请人提供的保全担保[金额/财产]。此致
[法院名称]申请人:[申请人签名/盖章]
[日期]附:
1. [相关证据材料]
2. [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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