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和财产保全的区分
###一、概念
**财产保全** 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因财产遭受损失而采取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目的是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防止当事人逃避履行义务。 **财产保全** 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侦查或审理过程中,为确保追回赃款、赃物、非法所得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维护诉讼秩序,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 ###二、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 1. 起诉前财产保全:在诉讼前,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需要保全,且情况紧急、不立即保全将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 起诉后财产保全:诉讼中,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正在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或者有其他情形的,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 刑事案件侦查、审理中,有下列情形的,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 涉嫌洗钱犯罪的冻结、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账户、财物; 2. 涉嫌税务犯罪的冻结、扣押纳税义务人的账户、财物; 3. 涉嫌走私犯罪的冻结、扣押被扣押走私物品; 4.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情形且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三、申请方式
**财产保全** 1. 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2. 起诉后财产保全: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财产保全** 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根据案件侦查、审理的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四、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 1. 冻结被申请人财产; 2.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财产; 3.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处分财产; 4. 限制被申请人出境等。 **财产保全** 1. 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账户、财物; 2. 扣押赃款、赃物、非法所得; 3. 查封、扣押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4. 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保全措施。 ###五、解除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 1. 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决定是否解除保全措施; 2. 保全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继续保全的,人民法院应解除保全措施; 3. 依法不准予保全的情形,人民法院应解除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 1. 案件侦查、审理终结或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已达成,且不存在影响执行的情形,办案机关或人民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继续实施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行为的可能,办案机关或人民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相反证据或者具有其他有效担保的,办案机关或人民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六、后果
**财产保全** 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导致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 办案机关或人民法院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
1. **保全申请的审查** 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核实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身份、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保全标的的范围,并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 2. **保全期间** 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保。财产保全的期限届满后,如果案件还没有审结,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继续保全。 3. **保全标的的范围** 财产保全的标的可以是诉讼标的物,也可以是与诉讼标的物有对应关系的其他财产。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保全措施的目的合理确定。 4. **保全措施的执行** 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执行保全措施。被执行人拒绝或者阻碍执行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