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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移送规定
发布时间:2024-07-29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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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移送规定

## 一、概述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依法采取的冻结、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的移送,是指在案件管辖权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已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进行交接,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本文将对财产保全移送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以便于司法实践操作。

## 二、移送情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财产保全移送主要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 管辖权异议成立**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此时,受诉人民法院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一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 管辖权转移**

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案件的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案件管辖权发生转移的,原管辖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新管辖法院,并同时将已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一并移送。

**(三) 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管辖的,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被指定的法院,并同时将已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一并移送。

## 三、 移送程序

财产保全的移送程序较为严格,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一) 制作移送函**

移送法院应当制作财产保全移送函,载明案件基本情况、移送原因、已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财产的清单以及相关的法律文书等内容。移送函应当加盖法院印章,并由经办人签名。

**(二) 移送材料**

移送法院应当将案件材料、财产保全材料以及财产保全移送函,一并移送给受移送法院。 案件材料包括起诉状副本、答辩状、证据材料等。财产保全材料包括财产保全申请书、保全决定书、保全裁定书、保全通知书等。

**(三) 接收审查**

受移送法院收到移送材料后,应当对移送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接收案件并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移送法院,并说明理由。

**(四) 通知当事人**

移送法院和受移送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案件移送的情况,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 四、 注意事项

在财产保全移送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 时间要求**

财产保全移送应当及时进行,避免因延误移送而导致保全措施失效,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 程序完备**

财产保全移送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移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 信息衔接**

移送法院和受移送法院应当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案件信息的及时传递,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影响案件的审理。

**(四) 监督机制**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移送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财产保全移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五、 结语

财产保全移送制度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财产保全移送程序,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衔接,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