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案件财产保全费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及时有效地实现债权,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以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财产保全费,则是指人民法院为采取保全措施而收取的费用,其本质上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财产保全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产保全费的收取标准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财产保全费按照申请保全的数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000元的部分,收取5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每案加收100元;超过1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每案加收200元,以此类推。申请人为公民、其他组织的,财产保全费减半收取。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标准是针对单一诉讼请求的,如果在一个案件中涉及多个诉讼请求,且需要分别进行财产保全的,则应当按照各个诉讼请求分别计算财产保全费。
二、财产保全费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有错误的,财产保全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的,财产保全费由申请人负担;法院最终判决支持申请人诉讼请求的,财产保全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实践中,由于申请财产保全是申请人的权利,申请人应当对自身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即使最终法院支持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但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申请人主动撤回保全申请或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导致保全措施解除的,财产保全费也应当由申请人承担。
三、财产保全费的退还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财产保全费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立即退还给申请人。但如果最终是由被申请人承担该项费用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将该笔费用退还给申请人。
四、案例分析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纠纷,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提供了价值100万元的货物,但乙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甲公司担心乙公司转移财产,于是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乙公司名下一处房产。法院审查后认为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查封了乙公司名下的房产。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需要根据上述标准缴纳财产保全费,具体计算方式为:1000元(不超过1000元的部分)+99000元/10000元×100元/件(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900000元/100000元×200元/件(超过1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2800元。
如果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货款,则该2800元财产保全费应当由乙公司承担,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将该笔费用退还给甲公司。如果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则该2800元财产保全费应当由甲公司承担,且不予退还。
五、结语
财产保全费作为诉讼费用的一种,其收取和退还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实践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规定,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