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依法采取的限制或者禁止当事人处分其财产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既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采取。
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了保障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防止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启动前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强制执行的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一、 法院判决书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
申请法院判决书财产保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必须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是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也可以是仲裁机构的裁决书等。未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作为申请财产保全的依据。
2. 申请人必须是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即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执行人。
3. 必须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财产有被转移、隐匿的可能性。如果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不能证明其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或可能性,法院将不予支持。
4. 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原则上应以其财产价值不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范围为限。
5. 申请人需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法院才予以保全。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 法院判决书财产保全的申请材料
申请法院判决书财产保全,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理由以及担保情况等。
2. 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应当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 财产线索及证据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线索或证据,以及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财产的证据材料。
4. 担保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材料,如保证书、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三、 法院判决书财产保全的措施
法院可以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1. 查封。指对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进行查封,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该财产。
2. 扣押、冻结。指将被申请人的动产、存款、汇款等扣押、冻结,禁止被申请人使用或提取。
3. 其他措施。除以上措施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被申请人财产处分的措施,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例如禁止被申请人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等。
四、 法院判决书财产保全的期限
财产保全的期限,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财产保全的期限届满,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
五、 法院判决书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可以依申请解除,也可以依职权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1. 申请人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的。
2.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
3. 保全错误的。
4. 保全的目的已经实现的。
5. 保全期限届满,申请人未申请继续保全的。
6.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 注意事项
1. 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3. 被申请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总之,法院判决书财产保全是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