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法院函件模板图片
一、财产保全申请书
二、财产保全裁定书
三、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四、财产保全执行情况报告
五、财产保全解除裁定书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不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保全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以及保全的请求;
(二)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住所地;
(四)提出申请的日期。”实务操作: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 必须有明确的被保全的财产;
2. 必须有证据证明该财产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3.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但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提供担保的,可以不提供。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后,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保全的,应当立即作出裁定书,并及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保全的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和个人。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解除财产保全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和个人。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实践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依法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