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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申请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7-29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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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申请财产保全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变卖财产,致使原告胜诉后无法执行判决,法律赋予原告在起诉前或开庭时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开庭时申请财产保全,具有时效性强、程序便利等特点,是原告保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一、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之虞的; 有履行法定义务能力,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认为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会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二、申请程序

开庭时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在开庭前向开庭审理案件的法庭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证据,证明有满足财产保全条件的证据; 申请保全的财产清单; 担保,原告应当提供担保,以防止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三、裁定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经审查,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四、种类

财产保全措施种类较多,常见的有:

查封、扣押:查封是指查封被告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特定财产;扣押是指扣押被告的易于转移或者隐匿的财物。 冻结银行存款: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禁止被告在诉讼期间将冻结存款转移。 禁止处分财产:禁止被告在诉讼期间对涉案财产进行买卖、赠与、出租等处分行为。 五、异议和解除

被告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后,可以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7日内作出裁定。异议成立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异议。

以下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原告撤回申请的;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事实不成立的; 担保不当或者担保人不符合条件的; 因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给被告造成的损失过大、超过保全财产价值的; 其他不宜继续采取财产保全的情形。 六、责任

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对其申请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给被告造成损失,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原告赔偿被告损失。

七、注意事项

1.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诉讼结束后再申请财产保全,一般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2. 提供证据充分。原告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之虞或其他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情形。

3. 保证担保真实。原告提供的担保必须真实有效,否则法院可能会拒绝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 注意申请种类。不同类型的财产保全措施适用于不同的财产类型和保全目的,原告应当选择合适的保全种类。

综上所述,开庭时申请财产保全是原告保护诉讼胜诉权益的重要手段。原告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及时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担保,确保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