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前保全申请执行,是指申请执行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前,为防止判决、裁定等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或隐匿财产,向人民法院提出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等保全措施的请求。此举旨在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
### 法律依据执行前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其中,《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得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 申请条件申请执行前保全措施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
申请人具备申请执行资格。 存在根据生效文书可以直接申请执行的法定情况。 有证据表明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毁损或隐匿财产的可能。 ### 申请程序申请执行前保全措施需要遵守以下程序: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保全的理由和请求。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立即通知被保全人。 ### 保全措施の種類执行前保全措施の種類主要包括:
查封财产:禁止被执行人处分财产。 冻结财产:禁止被执行人将账户资金划转至他人账户。 扣押财产: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扣留在特定场所。 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 ### 实施保全措施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由法院执行局委托有关单位实施。保全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严格执行法院裁定。被保全人应当配合保全单位实施保全措施,不得阻挠或逃避。
### 保全措施的解除执行前保全措施一般在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后解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执行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 被保全人提供担保或者不存在保全必要的。 保全措施超过了必要范围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应采取保全措施的。 ### 法律后果如果申请执行人不符合申请执行前保全措施条件,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法院可以驳回其申请。如果申请人恶意申请保全措施,损害被执行人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被执行人对执行前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异议,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裁定。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 总结执行前保全申请执行是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通过采取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或隐匿财产,确保判决、裁定得到有效执行。申请执行前保全措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法院应当依法审慎审查和采取保全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