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正升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
行业知识
保全费由申请人垫付
发布时间:2024-07-28 21:14
  |  
阅读量:

保全费由申请人垫付

一、引言

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当事人为防止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往往会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需要相应的费用支出,涉及申请费、担保费以及执行费等。实践中,关于保全费由谁垫付存在争议,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保全费由申请人垫付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二、保全费的构成及法律依据

保全费是指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过程中,由当事人承担的申请费、担保费以及执行费等费用。其中:

1. 申请费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缴纳的费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确定。

2. 担保费是指人民法院为保障被申请人合法权益,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担保金额,通常由专业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担保费用。

3. 执行费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保全裁定时发生的实际费用,例如公告费、查封费、扣押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等,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三、保全费垫付的原则

1.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违反法律规定行为,以及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举证责任。因此,申请人作为主张保全的一方,原则上应承担垫付保全费的义务。

2. 方便诉讼原则。

财产保全通常发生在诉讼或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进行之中,目的是为了保障申请人的胜诉权益能够最终实现。如果要求被申请人垫付保全费用,无疑会增加诉讼的复杂程度,拖延诉讼时间,违背了方便诉讼的原则。

3. 公平合理原则。

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如果最终法院判决申请人败诉,保全被解除,被申请人可以获得担保财产的赔偿,从而保障其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由申请人先行垫付保全费用,更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四、保全费用的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逾期不提供的,视为放弃申请。”

1. 申请人胜诉的情况。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申请人胜诉的,保全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

2. 申请人败诉的情况。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申请人败诉的,保全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3. 其他情况。对于案件调解结案或者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等,保全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如果当事人之间对此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结语

综上所述,保全费由申请人垫付是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也更加符合方便诉讼、公平合理的原则。当然,在个案中,法院也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保全费的承担进行酌情处理。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诉讼风险,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和费用,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