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因(案由)一案经(法院)于(日期)作出的(裁判文书号)裁判文书,对申请人的以下财产进行了查封:
``` 财产清单: 1. 位于(地址)的房屋一套; 2. 位于(地址)的车辆一辆; 3. 银行账户余额(账号:xxxxxxxxxxxxxxxxx)。 ```现申请人已履行完毕上述裁判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贵院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
申请人已完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向(对方当事人/执行机构)支付/履行完毕全部款项/义务,并取得了(支付/履行)凭证,具体如下:
``` 凭证清单: 1. 转账凭证(账号:xxxxxxxxxxxxxxxxx,金额:xxxxxxx元) 2. 收据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后,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标的物不属于被执行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案中,申请人已履行完毕裁判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不再属于被执行人,有权申请解除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判决的不动产进行拍卖、变卖,或者依法冻结的银行存款、其他金融机构存款、债券、股票以及其他财产,在执行完毕后,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措施。”
本案中,申请人已履行完毕裁判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执行已完毕,故应当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事实,申请人特请求贵院: 1. 审查申请人的履行义务情况,解除对申请人财产(财产清单详见申请书开头)的查封; 2. 发出解除查封通知书至相关机构,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状态; 3. 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以利于申请人恢复对上述财产的处分权和使用权。
申请人已履行完毕全部义务,故不论是对方当事人还是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的解除查封申请提出的任何反对意见,均应依法予以驳回。
1. 申请人已向贵院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履行义务的相关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
2. 申请人保证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申请人恳请贵院尽快审查、裁定本申请,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盖章或签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