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不符合申请保全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胜诉方合法权益的实现,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人身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保全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保全必要的; 保全的标的物是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人已提供担保。如果基本情况不符合上述条件,申请保全将有可能被驳回。具体而言:
一、没有证据证明有保全必要的
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实施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行为,或者有其他不当行为,可能导致诉讼结果不能得到执行。如果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有保全必要的,人民法院将不予保全。
二、保全的标的物不是可供执行的财产
可供执行的财产是指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财产和财产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某些财产不得作为保全标的,如国有资产、文物、人身自由等。如果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标的物不是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也不会予以保全。
三、申请人未提供担保
申请人申请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以保证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所受到的损害得到弥补。担保的方式可以是保证金、抵押物、质押物或者其他人民法院认可的方式。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保全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基本情况符合保全条件,申请人也不一定能获得保全。人民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时,还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申请保全的时效是否已过; 申请保全的标的物价值是否过大; 是否会对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和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是否会对社会公益利益造成损害;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因素综合考虑,才决定是否准许保全。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保全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会造成重大损害的,将驳回保全申请。
结论
基本情况不符合申请保全,是人民法院驳回保全申请的常见原因。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保全前仔细审查基本情况,确保符合法定条件。如果基本情况不符合,应当及时补正,避免保全申请被驳回。同时,被申请人也可以通过提供反担保、提出异议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无故保全而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