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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诉财产保全异地管辖权
发布时间:2024-07-28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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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诉财产保全异地管辖权

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生效裁判能够得到顺利执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经济活动的跨区域化发展,财产所在地与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情况日益增多,异地财产保全问题也随之凸显,引发了不少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本文拟对被起诉财产保全异地管辖权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被起诉财产保全异地管辖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对被起诉财产保全异地管辖权问题并无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仅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 该条规定仅明确了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但对于受诉法院是否对位于其辖区外的财产享有管辖权并未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保全申请书;(二)能够证明发生争议的法律事实和有关证据;(三)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担保书及有关材料。” 该条规定也仅对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交的材料进行了规定,并未涉及异地管辖问题。

二、司法实践中对异地管辖权问题的不同观点

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对于被起诉财产保全的异地管辖权问题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一)肯定说

该观点认为,在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起诉更加方便快捷,有利于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如果要求申请人必须到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可能会延误时机,导致财产转移或隐匿,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赋予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权。

(二)否定说

该观点认为,财产保全只是诉讼程序中的一项临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因此,应当由受理案件的法院行使管辖权。如果允许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行使管辖权,可能导致管辖权的混乱,不利于诉讼程序的统一和高效。此外,也可能出现同一案件的保全措施由不同法院作出,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导致司法资源浪费。

(三)折中说

该观点认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兼顾效率与公正,灵活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受理案件的法院行使管辖权。但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下,可以由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行使管辖权:(1)情况紧急,如果不及时代理被告住所地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被保全财产具有易灭失、易腐烂等特殊性质,需要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三、被起诉财产保全异地管辖权制度的完善

被起诉财产保全异地管辖权问题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程序的公正与效率,需要进行合理的制度构建。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完善立法,明确管辖规则

建议在民事诉讼法或者相关司法解释中对被起诉财产保全异地管辖权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明确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统一裁判尺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可以考虑在坚持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为主管法院的原则下,规定一定条件下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的例外情形。例如,可以规定在情况紧急、 需要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并且申请人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主张 的情况下, 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

(二)加强司法协作,提高效率

为了解决异地保全可能导致的效率低下问题,可以建立健全法院之间的协作机制。例如,可以建立跨域财产保全协助机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案件协查,提高保全效率。还可以探索建立专门的跨区域财产保全机构,负责处理跨区域财产保全案件,提高保全效率。

(三)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防止滥用

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异地财产保全制度,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申请人在申请异地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符合法定条件,例如,提供证据证明情况紧急,需要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否则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同时, 法院也应当加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的审查力度, 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

四、结语

被起诉财产保全异地管辖权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在法律规定、 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之间寻求平衡点。 未来, 需要通过不断完善立法、加强司法协作、 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等措施, 构建科学合理的被起诉财产保全异地管辖权制度, 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 维护司法秩序,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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