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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裁定书能否提异议
发布时间:2024-07-28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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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裁定书能否提异议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权利人利益,本着及时、高效原则,在权利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裁定,是指法院在接到申请人申请后,作出的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那么,对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书能否提出异议呢?本文将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对此进行探讨。

一、理论探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法律仅赋予了利害关系人申请解除保全的权利,而未赋予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的权利。因此,从法条的字面意思来看,财产保全裁定书是不能提出异议的。

但是,实践中存在大量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的情况。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产保全可能损害被申请人利益。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后,法院会立即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该措施可能会影响到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甚至会造成被申请人企业停工、停产,对其造成重大损失。

(二)当事人难以区分“异议”与“复议”。由于“异议”和“复议”在性质上都属于对法院裁定不服而采取的救济措施,当事人往往难以区分二者的区别与联系,常常将“异议权”误认为是“复议权”。

(三)法律并未明确排除异议权。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财产保全裁定的异议权作出规定,但也未明确排除异议权。因此,从法理上来说,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也具有合理性。

二、司法实践

从司法实践来看,各地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请求,通常有三种处理方式:

(一)不予受理。部分法院认为,财产保全裁定书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裁定,而非判决,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复议的方式进行救济,因此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二)作复议处理。部分法院认为,虽然当事人将“复议”误称为“异议”,但从其表达的内容来看,其真实意思是对保全裁定不服,因此应按照复议程序进行处理。

(三)视为解除保全申请。部分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实质上是认为法院的保全错误,因此应将“异议”视为解除保全的申请进行处理。

三、对策建议

财产保全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现行法律对财产保全裁定异议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为了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混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立法层面:明确财产保全裁定可否提出异议。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财产保全裁定是否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允许提出异议,则需要对异议的提出主体、提出期限、审理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二)司法层面:统一对“异议”请求的处理方式。针对实践中对财产保全裁定“异议”请求的三种处理方式,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裁判思路,明确何种情况下应不予受理,何种情况下应作复议处理,何种情况下应视为解除保全申请,以避免因各地法院理解不同而造成裁判结果的差异。

(三)实务层面:加强对当事人的释明工作。在审理财产保全案件的过程中,法官应加强对当事人的释明工作,告知其可以通过何种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请求,应查明其真实意思表示,并告知其正确的救济途径。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裁定是否可以提出异议,是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争议的问题。为了完善我国的财产保全制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予以明确和规范,并加强对当事人的释明工作,以确保该项制度能够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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