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诉前保全是我国民诉法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所规定的一种临时措施。恶意诉前保全房产,是指申请人违背善意、为取得诉讼优势,借诉讼保全程序冻结被申请人房产的行为。此类行为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必须得到有效制止和解除。
**恶意诉前保全房产的特征**
1. 动机不正当:申请人并非真诚为保护债权,而是为干扰对方经营、获取非法利益;
2. 证据不足: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债权是否存在或面临紧迫危险;
3. 财产冻结范围过大:申请人要求保全的房产价值明显超出债权数额;
4. 保全方式过于严苛:申请人要求查封、冻结房产,导致被申请人无法使用该房产。
**恶意诉前保全房产的解除途径**
1. 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收到诉前保全裁定后,可以在1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法院审查申请后,经查证属实的,应及时解除保全。
2. 申请撤销**
被申请人可以向有权管辖一审案件的法院申请撤销诉前保全。如果法院认为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要求诉前保全,或保全的财产价值明显超出被申请人的债务数额,或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应予以撤销。
3. 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也可以提起异议之诉,以证明申请人的债权不存在或诉前保全措施存在明显瑕疵。法院审理后,认定异议成立的,应解除诉前保全。
4. 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的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申请人能够证明申请人恶意申请诉前保全且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财产保全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查申请后,经查证属实的,应责令财产保全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除恶意诉前保全房产的证据规则**
在解除恶意诉前保全房产的诉讼中,被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的恶意行为: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2.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财产滥用诉讼保全程序的证据;
3. 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后,被申请人财产所受损失的证据。
**解除恶意诉前保全房产的注意事项**
1. 及时提出申请: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诉前保全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议或撤销申请,逾期将失去申请权;
2. 证据充分:被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的恶意行为和诉前保全措施的瑕疵;
3. 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人负有解除诉前保全的举证责任,需充分证明申请人的恶意行为和訴前保全的不正当性;
4. 损害赔偿:如果被申请人胜诉解除诉前保全,但申请人恶意行为造成损害的,可向申请人请求赔偿。
**结论**
恶意诉前保全房产是非法侵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解除。被申请人应及时行使权利,采用复议、撤销、异议之诉等方式解除保全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司法机关应加强对诉前保全程序的审查,防止恶意诉前保全房产,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和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