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候查封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动产的轮候查封,可以在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者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由受理执行的法院对轮候查封做出裁定。
申请轮候查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债权尚未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有转移或者藏匿动产以逃避执行的风险; 申请人已向被执行人催告履行无果。申请轮候查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轮候查封申请书; 证明申请人债权的证据,如借款合同、借条、票据等; 被执行人住所地证明或动产所在地证明; 其他证明材料,如被执行人转移或藏匿动产的证据。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法院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法院受理后,将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对轮候查封做出裁定。轮候查封的程序如下:
申请人向法院提交轮候查封申请书; 法院受理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将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书》; 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案件情况,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对轮候查封做出裁定; 法院向申请人和被执行人送达轮候查封裁定书; 轮候查封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法院对轮候查封做出裁定后,应当制作《轮候查封裁定书》。裁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法院对案件的审查结果; 对轮候查封的裁定结果; 不予裁定轮候查封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