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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包括什么东西
发布时间:2024-07-27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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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包括什么东西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法院或仲裁庭为保障债权人或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其财产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保护的一种制度。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限制处分等。其中,查封是把被执行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置于法定的监视之下,扣押是把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控制在执行机关手上,冻结是禁止被执行人处分其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限制处分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设定一定限制条件。

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下列财产:

1. **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财产,如车辆、家具、机器等。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建筑物等。

2. **金钱和有价证券**

金钱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是指具有货币价值的票据,如汇票、本票、支票等。

3. **债权**

债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要求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债务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 **其他财产权益**

其他财产权益是指除上述财产之外,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如知识产权、商誉、特许经营权等。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具体的案情,选择适当的措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不能超出法律的授权范围。

2. **必要性原则**

只有在债权人或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将有可能受到侵害时,才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 **财产相称原则**

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相适应,避免造成被执行人过度的财产损失。

4. **公开性原则**

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予以公告或者通知被执行人,保证其知悉权和救济权。

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为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后,当事人可以根据情况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

1. **查封**

查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查封时,不得损害被查封财产,必须予以妥善保管。查封是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采取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其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或转移财产,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查封可以查封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2. **扣押**

扣押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扣押时,必须制作扣押清单。扣押是指将财产控制在执行机关的所有之下,阻止被执行人对财产进行处分或转移。扣押可以扣押动产或不动产。

3. **冻结**

冻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汇票、股票、债券等财产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冻结时,必须制作冻结清单。冻结是指禁止被执行人对财产进行处分或转移。冻结可以冻结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益。

4. **限制处分**

限制处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限制处分时,必须制作限制处分清单。限制处分是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处分权加以限制,防止其逃避执行或转移财产。限制处分可以限制动产或不动产的处分权。

5. **执行巡查**

执行巡查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执行巡查时,必须制作执行巡查记录。执行巡查是指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检查,以防止其逃避执行或转移财产。

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事实,保全的财产及其价值,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申请执行依据等。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准许保全的,立即执行。裁定驳回保全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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