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措施,旨在保障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能够最终实现其权利。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财产保全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被滥用或恶意利用的可能性,其中就包括“设计保全”。
“设计保全”是指申请人为了达到不正当目的,例如拖延诉讼进程、给被申请人施加压力、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而故意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证据,欺骗法院做出错误的财产保全裁定。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设计保全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人捏造与被申请人之间并不存在的借贷、买卖、服务等合同关系,或故意夸大债权数额,以此申请财产保全。
2. 恶意重复保全:申请人针对同一笔债权或标的物,在不同的法院或通过不同的途径反复申请财产保全,增加被申请人的诉讼成本,使其疲于应对。
3. 恶意隐瞒事实: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故意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例如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等,误导法院做出错误的裁定。
4. 滥用诉讼权利:申请人利用财产保全制度,达到与案件无关的目的,例如逼迫被申请人接受不合理的条件、打击报复、恶意竞争等。
设计保全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侵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财产被保全会限制被申请人对财产的正常处分,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甚至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2. 浪费司法资源:设计保全导致大量虚假诉讼进入司法程序,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效率。
3. 损害司法公信力:设计保全损害了司法的公平正义,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面对设计保全,被申请人应当积极应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体措施包括:
1. 提供充分的反驳证据:被申请人应积极举证,证明申请人存在虚假诉讼、恶意保全的情形,例如提供真实的合同、协议、银行流水等证据,推翻申请人的主张。
2.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可以提供担保,请求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3. 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如果被申请人因设计保全遭受了损失,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
4. 向有关部门举报:如果被申请人掌握了申请人设计保全的证据,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等部门举报,追究其法律责任。
预防设计保全需要多方共同努力,构建完善的制度机制:
1.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全社会对设计保全危害的认识,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自觉抵制滥用诉权的行为。
2. 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财产保全制度,提高申请保全的门槛,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保全行为的打击力度。
3. 强化司法审查: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审查证据,防止当事人利用虚假证据获取不当利益。
4.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将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失信当事人进行联合惩戒,增加其违法成本。
总之,设计保全是财产保全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一种不正当现象,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司法资源以及司法公信力都造成了严重损害。只有通过多方共同努力,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司法审查,构建失信惩戒机制,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设计保全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