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离婚案件中,为防止配偶一方隐藏、转移或变卖家庭财产,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处分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或处分该财产,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实现的一种强制措施。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以书面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起诉状副本或者申请书副本; 有关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明确请求保全的财产种类、数量、所在位置以及保全方式。
人民法院对离婚诉讼中配偶一方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方式:
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及其孳息; 查封或查封、扣押财产; li>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转移特定财产; 指定保管人负责保管财产; 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应当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或处分被保全的财产。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主要有:
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财产保全不影响判决执行的;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财产保全没有事实根据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
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申请。当事人在发现配偶一方有转移、变卖、毁损或处分家庭财产的情况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提供充分的证据。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关于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充分证据,如配偶一方的收入、财产清单等。 明确请求保全的财产。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明确请求保全的财产种类、数量、所在位置以及保全方式。 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后,如果法院查明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明显不属实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案例1:
王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诉称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为防止李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变卖,王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提供的证据证明李某存在转移、变卖财产的可能,遂裁定冻结李某名下的银行存款。
案例2:
张某诉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起诉后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周某名下的房产。法院经审查,认为周某名下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周某有将房产转移、变卖的可能,遂裁定查封周某名下的房产。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项强制措施。当事人在诉讼离婚案件中,如发现配偶一方有转移、变卖、毁损或处分家庭财产的可能,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财产保全措施,以防止配偶一方转移、变卖、毁损或处分家庭财产,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