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正升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
行业动态
财产保全的物品管理费
发布时间:2024-07-27 04:50
  |  
阅读量:

财产保全的物品管理费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的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以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对于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往往需要进行保管,由此产生的费用即为物品管理费。

一、物品管理费的产生原因

物品管理费的产生并非财产保全的必然结果,其产生基于以下原因:

1. **财产的特殊性:** 部分被保全财产因其性质特殊,例如活体动物、易腐烂物品、危险物品等,需要特殊的保管方式和环境,由此产生额外的管理费用。

2. **保管责任的转移:** 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后,所有权人或占有人丧失对财产的支配权,保管责任转移至法院或法院指定的保管人。为尽到保管义务,防止财产灭失、毁损,需要投入人力、物力进行管理,产生相应的费用。

3.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物品管理费的收取,一方面是为了弥补保管人的管理成本,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督促当事人积极应诉、尽快解决纠纷,避免因长期占用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而造成浪费。

二、物品管理费的收费主体和标准

物品管理费的收取并非由法院直接进行,而是由法院委托的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或个人进行。常见的收费主体包括:

1. **专业的物品保管公司:** 此类公司拥有专业的保管设施和人员,能够为不同类型的物品提供安全、规范的保管服务。

2. **具备保管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对于一些保管要求相对简单的物品,法院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保管,例如指定的仓库、停车场等。

关于收费标准,目前法律法规并无统一规定,一般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与保管人协商确定,并在委托保管协议中明确。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合理性原则:** 收费标准应当与保管物品的种类、数量、保管期限、保管难度等因素相匹配,既要保障保管人的合理利益,又要避免对当事人造成过重的经济负担。

2. **公开透明原则:** 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避免出现乱收费、过度收费等现象。

3. **协商一致原则:** 法院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和保管人的意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委托保管协议,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三、物品管理费的承担

物品管理费的最终承担者,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但实践中,也存在以下特殊情况:

1.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或保全被解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申请人主动撤回保全申请,或者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变化裁定解除保全,此时产生的物品管理费应由申请人承担。

2. **保全错误**: 如果事后证明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则产生的物品管理费应由申请人或法院承担。

3. **部分胜诉**: 如果案件以部分胜诉告终,则物品管理费由双方当事人根据胜诉比例分别承担。

四、物品管理费的争议解决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物品管理费的争议时有发生,常见争议点包括收费标准是否合理、保管责任是否履行到位等。 当事人如果对物品管理费产生异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 **协商解决**: 当事人可以直接与保管人协商,就争议问题进行沟通,争取达成一致意见。

2. **申请法院调解**: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解,由法院居中协调,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3. **提起诉讼**: 如果协商和调解均无法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结语

物品管理费作为财产保全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后的实践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同时加强对保管人的监管,确保其依法履行保管义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3456827720
13456827720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