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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书财产保全用写吗
发布时间:2024-07-27 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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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书财产保全用写吗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前予以保全。

诉讼书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一项诉讼请求。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或者隐藏其财产,以保障将来判决的执行。

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遭受损失的危险。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或者隐藏其财产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财产遭受损失的危险。 请求保全的财产为可执行的财产。被申请人的财产必须是判决后可以执行的财产,例如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 申请财产保全的时效未超过。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有转移、变卖或者隐藏其财产的行为之日起30日内提出,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财产保全的申请和审查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书和财产保全申请书。诉讼书中应写明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写明请求保全的财产、保全的理由和根据以及担保人的情况等内容。

人民法院在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裁定。

财产保全的解除和异议

财产保全措施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必要的。

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异议。异议的期限为10日,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15日内作出裁定。

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种类

诉讼书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种类包括:

查封。查封是指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登记,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转移或者使用该财产。 扣押。扣押是指将被申请人的动产或其他物品直接移交法院保管。 冻结。冻结是指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等财产,禁止被申请人提取和使用该财产。

财产保全的法律风险

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法律风险:

滥用财产保全权。滥用财产保全权是指在没有证据证明有财产遭受损失的危险的情况下,以申请财产保全为手段,恶意阻碍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会对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例如,查封房产可能会导致被申请人无法居住或出租房产,冻结存款可能会导致被申请人无法使用存款。 承担担保责任。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担保。如果保全措施被解除,申请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结语

诉讼书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保护性措施。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滥用保全权,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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