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法院冻结银行存款是执行程序中的一个重要措施,旨在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为了避免错误冻结他人财产,法律对异议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了解异议期限对于财产权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汇款,期限为六个月。冻结 期满,被执行人未履行的,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可以继续冻结。”
1. 冻结期限
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汇款的期限为六个月。此期限由法院作出冻结裁定的次日起计算。
2. 异议期限
利害关系人对法院冻结不当的,可在收到冻结裁定书之日起20日内提出异议。异议期限自收到冻结裁定书之日起计算,即从冻结裁定送达之翌日起算20日。
3. 连续冻结
冻结期限满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继续冻结。连续冻结期间仍然适用六个月的冻结期限,异议期限自收到继续冻结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收到冻结裁定书后,利害关系人认为冻结不当的,可以在异议期限内向做出冻结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应当说明异议请求及其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支持。
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日内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解除冻结;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
异议期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被冻结财产,以防止对方转移或者变卖财产。
1. 异议成立
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解除冻结。解除冻结以裁定送达时生效。
2. 异议不成立
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驳回异议的裁定作出后,对利害关系人不再发生法律效力。
在下列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超过异议期限提出异议: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异议人的事由,致使逾期提出异议的; 有证据证明法院作出的冻结裁定确有错误,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异议人的事由,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提出异议的。超过异议期限提出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说明逾期提出异议的原因和证据。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解除冻结;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
如对法院的异议处理不服,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日,自收到异议处理决定书之日起计算。行政诉讼的期限为6个月,自收到异议处理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1. 异议期限能否延长?
不能。异议期限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可延长。
2. 异议期限过期了怎么办?
异议期限过期,利害关系人一般不能再提出异议。但在例外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出逾期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据。
3. 异议期间银行可以恢复存款使用吗?
可以。收到异议后,银行可以恢复涉案存款的使用,利害关系人凭法院开具的异议材料办理。
法院冻结银行异议期限对于保障申请执行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利害关系人应当及时关注法院冻结裁定的送达,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处理异议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及时审查,妥善处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