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
在司法实践中,为防止当事人(尤其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挥霍财产,导致生效判决难以执行,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得以实现,法律赋予了法院在特定条件下对当事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此即财产保全制度。财产保全制度按其在诉讼进程中所处阶段的不同,可分为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两种。
一、概念区分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后,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将其财产转移、隐匿或挥霍,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依法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是对可能灭失、损毁以及其他难以执行的财产,先行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控制的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二、法律依据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财产保全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其中第一百条至一百零二条以及一百零八条是一般规定,第一百零三条至一百零七条是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特别规定。具体而言:
1.关于诉讼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
2.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三、适用条件
1.诉讼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1)须有当事人一方的申请。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
(2)须有“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形出现。这是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条件和前提条件,也是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必要条件。如果不存在这种情形,即使一方当事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也不应支持。
(3)申请人须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实践中,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抵押、质押等形式。申请人如果不提供担保,则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2.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1)时间条件,即“情况紧急”,是指客观上权利人权利面临着即将受到侵害的紧急情况,如果不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情况紧急是诉前保全区别于诉讼保全的最主要的特点。
(2)申请主体适格,指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即与案件或者当事人存在着一定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其合法权益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损害的人。
(3)申请人应提供担保,这是因为诉前保全没有经过诉讼程序的审查,法院对案件的实体情况无法判断,一旦保全错误,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四、区别
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二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时间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而诉讼财产保全则是案件当事人在起诉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的。
2.申请主体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只能是案件的当事人,即原告或被告;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主体则可以是利害关系人,包括将要成为案件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和与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利害关系人。
3.管辖法院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而诉前财产保全既可以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适用条件不同。二者共同的适用条件是申请人都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不予支持。但是二者除了这一共同点以外,还有各自不同的适用条件。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情况紧急”;而诉讼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
5.审查程序不同。诉讼财产保全,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诉讼中法院审查财产保全的申请,时间较充裕,程序较完备。诉前财产保全,对于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由此可见,诉前财产保全在时间上要求更紧迫,程序上相对简易、快速。
6.法律后果不同。诉讼财产保全,如果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五、适用财产保全应注意的问题
1.准确把握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依法慎重适用。
(1)财产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而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它必须依申请而启动,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主体是否适格、申请是否有理有据、是否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担保是否充分等;审查后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及时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2)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既要防止因当事人转移财产造成判决无法执行,又要防止因错误采取保全措施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因此,对财产保全的申请,既要坚持及时原则,又要坚持慎重原则,严格把握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