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诉讼中财产保全制度越来越受到重视。财产保全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诉人转移、变卖、损毁其财产,依申请人在判决前对被诉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一种诉讼制度。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教育)是中国领先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之一。近年来,中公教育与北京某培训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因服务费纠纷产生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中公教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准予保全,冻结了被告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产一套。
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有效保障了中公教育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同时,也对被诉人起到了一定的警示和约束作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实现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该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的财产不得超出申请的范围,保全期限不得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因情况紧急,来不及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又有证据证明对方正在转移、隐匿、毁损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可能会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实现; 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在判决前作出裁定; 保全的财产不得超出申请的范围,保全期限不得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主要有:
查封、扣押、冻结 责令提供担保 指定保管人其中,查封、扣押、冻结是法院采取的最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
2020年,中公教育与被告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由被告公司向中公教育提供教学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公司应于2021年1月1日前向中公教育支付服务费1000万元。
2021年1月1日,被告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中公教育多次催要无果。2021年2月1日,中公教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服务费1000万元及逾期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中公教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理由是被告公司负责人正在将财产转移至境外,有证据证明被告公司有逃避债务的行为。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准予保全,冻结了被告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产一套。
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有效保障了中公教育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案件的顺利审理。2021年6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向中公教育支付服务费1000万元及逾期利息,被告公司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财产保全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防止当事人转移、变卖、损毁财产,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合法权益因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而受到损害; 促进纠纷的公正解决,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制度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在实践中,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提供的证据必须能证明有可能会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实现; 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 申请财产保全是诉讼中的一个诉讼行为,对承担保全责任的被申请人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必须权衡利害关系,避免滥用; 申请财产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财产保全的申请可以通过诉讼文书提出,也可以单独提出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对是否保全以及保全的范围和方式享有裁量权。中公教育诉被告公司财产保全案是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制度得到成功运用的一个典型案例。该案充分体现了财产保全制度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诉讼中财产保全制度将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