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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财产保全置换申请
发布时间:2024-07-26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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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财产保全置换申请

申请人:(姓名)

住所地:(地址)

联系方式:(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姓名)

住所地:(地址)

联系方式:(电话号码)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名下(具体财产)的冻结,并对被申请人名下(具体财产)采取等额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

事实与理由

1. (简要陈述案件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的起因、经过、诉讼请求等。)

2. (年 月 日),贵院应(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对申请人名下价值(金额)的(具体财产)采取了冻结措施。该冻结措施对申请人造成了如下影响:(详细论述财产被冻结对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害,例如影响正常经营活动、影响必要生活支出、影响项目正常推进、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等,并提供相应证据)。

3. 被申请人名下拥有(具体财产),足以替代申请人提供担保。(详细说明被申请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例如房产信息、车辆信息、银行存款信息、股权信息等。)

4. 申请人认为,继续冻结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将对申请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而被申请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请求贵院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冻结,并对被申请人名下等值财产采取冻结的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当事人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存提供担保,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裁定:

1. 解除对申请人名下(具体财产)的冻结;

2. 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金额)的(具体财产)采取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法院名称)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

1.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 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 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如起诉状副本、民事判决书、财产保全裁定书等);

4. 证明被申请人拥有足够财产的证据材料;

5.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特别说明:

1. 本文仅供参考,实际操作中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2. 建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完成该申请书的撰写和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