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执行申请保全解封吗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保全措施是指为了保证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和执行判决、裁定的顺利进行,由人民法院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后,执行法院对先前采取的保全措施是否应当解除,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和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本篇文章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阐述。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执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同时,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的保全措施。这是因为:
执行程序的目的在于实现申请人的胜诉权利。撤回执行申请意味着申请人不主张权利了,也就没有必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来保护其权利。 保全措施属于强制性措施,应当严格限制适用。执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后,执行法院应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原则上执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后保全措施应当解除,但在下列特殊情形下,执行法院可以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藏匿、变卖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的。继续采取保全措施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恶意处分财产,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为了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或调解的。在此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以保障和解或调解协议的有效履行。执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后,执行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程序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解除。申请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并说明理由。 法院审查。执行法院对申请人的解除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准许解除的裁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保全措施解除。执行法院作出解除裁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解除保全措施。执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后,执行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的,不得向申请人追究因此造成的损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申请人应当赔偿被执行人因保全措施造成的不当损失:
申请人明知被执行人没有逃避执行的行为,仍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 申请人申请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为了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利益的。执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后,执行法院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被执行人不得因此向执行申请人主张权利。但是,被执行人认为保全措施解除有错误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可以裁定撤销、变更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
**案例一**
申请人甲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要求被执行人乙支付借款100万元。法院受理后,对被执行人乙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后申请人甲因与被执行人乙达成和解协议,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回执行申请,并解除对被执行人乙银行存款的冻结。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乙没有转移、藏匿、变卖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 **案例二**
申请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被执行人丁交付近合同约定的房屋一套。法院受理后,对房屋进行了查封。后申请人丙因与被执行人丁无法达成和解,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法院审查发现,被执行人丁有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的行为,有逃避执行的嫌疑。因此,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丙的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继续采取查封措施。撤回执行申请后保全措施的解除与否,应当以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情况为依据。原则上,撤回申请后保全措施应当解除,但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逃避执行行为或者为了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执行法院可以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执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后,执行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的,不得向申请人追究因此造成的损失,但有特殊情形除外。被执行人认为保全措施解除有错误的,可以依法提出异议。执行法院的裁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变动,但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