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了防止当事人一方在诉讼过程中转移、变卖、隐藏或毁损其财产,经对方当事人申请,裁定对被申请人的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限制处分措施的一种诉讼保全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有: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正在转移、变卖、隐藏或者毁损其涉案财产,或者有重大嫌疑; 对方当事人没有固定的住所,或者财产转移的可能性较大; li>对方当事人为外国法人、无国籍人或已死亡的公民,其法定继承人或其遗产管理人不知所踪; 其他有必要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包括:
诉讼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一般是: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支付财产保全费; 法院审查申请书及其提交的证据,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 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执行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否充分; 被申请人是否有转移、变卖、隐藏或毁损其涉案财产的真实危险; 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适当性; 是否会造成过度的诉讼负担或对他人的权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准予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保全措施:
查封:对被申请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采取的限制其处分的措施; 扣押: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证据采取的暂时扣留措施; 冻结: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或者其他特定财产采取的限制转账或者划拨措施; 禁止转让财产:对被申请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采取的禁止其转移所有权的措施; 其他限制处分措施: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财产保全的解除有以下情形: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其他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