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其他权益采取的强制措施。诉讼保全裁定是人民法院针对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作出的裁决,对保全措施的生效、解除等事项进行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诉讼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申请是指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诉讼保全裁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的旨在撤销或变更该裁定的请求。
诉讼保全裁定复议申请具有以下特征:
独立性:复议申请是独立于保全程序之外的独立诉讼程序。 专属管辖:复议申请只能向裁定该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依法定提出期限:复议申请必须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以裁定为对象:复议申请的对象只能是人民法院作出的诉讼保全裁定。 救济性:复议申请的目的是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原裁定进行审查,撤销或变更不当的保全裁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保全裁定复议申请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提出申请: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复议申请书。 审查受理: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 对方当事人答辩:人民法院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答辩。 开庭审查: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查复议申请。 裁定书送达:人民法院在审查复议申请后,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当事人。上一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复议申请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申请主体的合法性:申请人是否为保全裁定中的当事人。 申请期限的合法性:申请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申请内容的合法性:申请是否针对裁定提出,内容是否具体明确。 保全裁定的合法性:原裁定是否具有正当性,有无适用法律错误、事实认定错误等情形。 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合理性:保全措施是否与申请人的请求相符,是否与案件实际情况相适应,是否符合合法、必要、合理的原则。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的审查,可能作出以下三种类型的裁决:
维持原裁定:经审查,认为原裁定合法有据,予以维持。 撤销原裁定:经审查,认为原裁定存在明显错误,且无法通过更正程序纠正,予以撤销。 变更原裁定:经审查,认为原裁定存在可通过更正程序纠正的错误,或者保全措施存在需要调整的情形,予以变更。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的裁决作出后,应当立即送达当事人。裁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保全裁定被撤销或者变更后,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或者相应调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同时对保全费用进行处理。
申请复议不影响保全措施的执行。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不影响原裁定确定的保全措施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复议申请的理由和情况,在审查期间决定是否对保全措施进行调整或解除。
如果当事人对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复议裁定不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再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人民法院对上诉进行审查后,可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或者发回重审;或者自行改判。
案例一:2019年,原告甲公司以被告乙公司拖欠货款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对乙公司名下的一处房产采取查封措施。乙公司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遂裁定撤销原裁定,解除对乙公司房产的查封。
案例二:2020年,原告丙公司以被告丁公司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对丁公司生产的具有侵权嫌疑的商标进行扣押。丁公司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裁定措施过重,遂裁定变更原裁定,将扣押措施改为禁止丁公司销售具有侵权嫌疑的商标。
诉讼保全裁定复议申请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救济途径。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复议申请的程序、要件和救济措施,及时行使复议权,以保障诉讼保全措施的公正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