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归属部门与职能解析**
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为确保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采取限制被执行人处分和转移财产的强制措施。了解财产保全的归属部门对于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执行至关重要。
一、财产保全的归属部门**
1. 传统职能分配
在传统的民事诉讼体系中,财产保全的职能主要由法院执行庭负责。执行庭负责执行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其中包括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因此,在传统模式下,财产保全属于执行庭的职权范围。
2. 司法改革后的变革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财产保全的职能正在逐步向立案庭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对被申请执行人财产进行保全。
二、财产保全的具体职能
无论是归属执行庭还是立案庭,财产保全的具体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查封:法院将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通过张贴封条、加贴封印等方式予以冻结,禁止被执行人处分或转移财产。 扣押:法院将被执行人的动产或者权利文件直接收缴、保管,禁止被执行人行使相关权利。 冻结:法院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冻结银行存款/财产令》,禁止被执行人使用相关账户内的资金或处分其中的财产。 搜查: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和证据,在必要时可以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经营场所等地进行搜查,查处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禁止外人处分:法院向有关机构或个人发出通知,禁止其与被执行人进行交易或与保全的财产相关的处置行为。三、财产保全的程序
财产保全的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申请: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审查: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调查: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和证据,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 决定:法院对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裁定。 执行:法院根据裁定实施相应的保全措施。 解除:案件判决后,或者申请人撤销申请时,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四、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五、财产保全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区别
财产保全与其他一些相关的制度存在一定的区别,主要包括:
财产保全与诉前保全:财产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措施,而诉前保全是在提起诉讼之前采取的预防性措施,由人民法院以外的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申请采取。 财产保全与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是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扣押或查封公民或法人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而财产保全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确保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而采取的措施。 财产保全与冻结财产:冻结财产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确保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而采取的强制措施,不过冻结财产仅限于资金账户或者其他财产权利,而财产保全可以涉及动产、不动产等各种财产。**结论**
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财产保全的职能正在逐步从执行庭向立案庭转移。财产保全的具体职能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搜查、禁止外人处分等措施,其程序和法律依据由《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条例规定。财产保全与诉前保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制度存在一定区别,在理解和适用财产保全制度时应予以区分。通过加强财产保全的规范和执行,有助于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